等級:古蹟
地址:北斗鎮地政路421號
年代:昭和11年(1936年)
北斗保甲事務所於民國98年6月15日指定為彰化縣縣定古蹟。
本建築物創建於昭和11年(1936),主體建築物規模偌大,為台灣歷史發展的時代產物。日治時期仍沿舊貫例實施保甲制度,保甲制度的作用乃從事基層小地區之行政庶務,並處理保甲內的各種狀況,以維護地方治安為職責;明治31年(1898)才正式以律令第二十一號公布「保甲條例」,設保甲做為警察下級行政之輔助機關,須接受警察的指揮。明治31年(1898)在北斗街上興建「北斗保正共同事務所」。「北斗保正共同事務所」又稱「北斗保甲事務所」,「保甲事務所」主要是辦理地方民防業務。
保甲制度下設置甲長與保正,協助維護地方治安的相關事務,而保正與甲長亦須協助反日運動及違法事件的檢舉,戰時更須擔任徵兵、徵購、徵發、捐款及歡送士兵等工作。然而日人扭曲了此一制度的美意,利用此一制度進行島內的威權統治,假藉保甲之名義,徵用人力、土地,並且透過政治手段控制保甲事務,造成了台灣知識份子強烈的反彈。
早年,台灣有許多的保甲事務所建築,因時代的變遷,大多數的保甲事務所均多拆除,目前,北斗保甲事務所的建築保存完整,更顯珍貴。
北斗保甲事務所的價值有:
1.台灣日治時期的政治、社會生活型態之實體見證物,呈現日人在台灣統治的歷史光影,歷史價值不匪。
2.北斗保甲事務所是目前彰化縣規模最大的木造保甲事務所,在台灣亦為罕見,具有稀少性、不易再現之特點,急需指定古蹟並加以修復、保存。
3.北斗保甲事務所左側有為一特色舊巷弄(北斗摸乳巷),步行一百公尺,可抵北斗奠安宮媽祖廟,北側一百公尺為台灣相當重要的日式建築群區塊-北斗郡官捨區歷史聚落。
北斗保甲事務所建於昭和11年(1936),事務所建築面積約77坪,建築材料以原木為主,牆面下方砌磚約二尺,磚牆並砌有圓拱小門洞,做為地板通風防潮之用。北斗保甲事務所外觀採雨淋木板建築,上方為編竹夾泥牆,而與雨淋板交接處,更用造型特別的鐵件固定。。
北斗保甲事務所因老舊未整修,目前為危樓,不開放參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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